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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27日星期六

[轉]陳雲:混帳的反種族歧視立法

明報

P02,P03  |  周日話題  |  By 陳雲  2008-07-13

港府要多荒唐便有多荒唐,連名義都不顧了。要保護少數民族權利,政府訂立的是《種族歧視條例》,
而不是《反種族歧視條例》。要保護中小企業,港府打算制訂的是《競爭法》,而不是《公平競爭法》
或《反壟斷法》。

多少法律專家及評論人,都敦促政府更改名字,以免貽笑大方。然而港府我行我素,也許訂立《種族
歧視條例》的目的,名副其實,真的是為了種族歧視——歧視包括新移民在內的華裔漢族。一如訂立
《競爭法》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大財團的競爭力,而不是為了維護整體的公平競爭。

文:陳雲

不懂得思考的法制社會

香港的《基本法》服膺《人權公約》,香港也有《人權法案》及立法保障公民不得受到性別、性取向
及家庭崗位等歧視。只要這些權利獲得政府妥善執行和取得社會共識支持,已經可以保護人權。然而
這些權利至今仍未妥善執行,政府且帶頭侵犯人權——例如濫用警權,如今再加問題多多、七折八扣的反種族歧視立法,只是裝飾門面,製造紛擾有餘,保護權利不足。

香港在回歸之後,已經成了一個不懂得政治調解及文化思考的法制社會(legalisticsociety),凡事訴諸法律,市民只能以法庭上訴及司法覆核保護自己,政府則以法律的漏洞為所欲為,並以灰色權力管制市民。

制訂《反種族歧視條例》,不是法例工作先行,而是政治工作先行,文化工作先行。先要思考的是,香港回歸中國之後,在種族問題上,要變成個怎麼樣的社會?是以單一國族,以華夏民族加英國遺風為主流的國際社會, 還是一個開放參與的多元種族社會(multi-culturalism)?在法定的兩文三語之外,香港是否準備同時容納其他少數族裔的語言進入公務範疇?若是,則目前的立法和社會支援依然不足;若否,則目前的立法是一盤混帳!按照目前立法,其昭示的社會工程(social engineering),是香港將走向加拿大甚至北歐諸國的多元種族社會,而不是維持目前以中英文化為主流、而期望異族融入主流的社會。

香港比法國文明開放?

保護少數民族的人權,與實踐少數民族的文化權利,是兩回事。前者是憲法定下的人權,後者是國族政策和文化政策,與社會的文明程度無關。政府不許社會歧視少數民族是人權, 屬於「消極人權」(negativerights),政府提供公共資源協助實踐少數民族的文化權利, 屬於「積極人權」(positive rights)。前者是文明社會必須履行的,後者是按照國情與民情而定,毋須強行。某些香港人一味以為寬容異族文化,擴大實踐異族的文化權利就是文明,可謂政治無知、文化無知。香港容許信仰伊斯蘭的民族在公立學校穿戴伊斯蘭服飾,然而法國明令禁止伊斯蘭裝束在公立學校出現,以法律禁止少數族裔在國民教育的範疇製造宗教區隔。

香港日前通過的《種族歧視法例》保障少數族裔在學校、醫院、診所、勞工處等公務範疇,以及公共場所要有翻譯服務,然而法國除了法語之外,不容許其他語言進入公務範疇。香港立了這條法例之後,是否意味着香港比法國還要文明開放呢?香港立法保護少數族裔的語言文化獲得尊重,然而我的兒子要在香港的公立學校得到客家話翻譯及穿著客家佬風格的服裝上堂,又能否依法取得保障?

不要以為我在說笑話。在丹麥、挪威等北歐小國,我的兒子可以用客家華裔的身分,取得實踐少數族裔的文化權利,即使只有一名客家學生,學校也會盡量為之爭取其民族文化教學資源。同理,越南裔的學生也會取得資源,有越南老師教授越南的語言文化。

北歐諸國實施的是多元文化政策,是基於北歐諸民族是歐洲的少數族裔,必須以寬容待人,然後始能期望得到歐洲大國的寬容對待。加拿大寬容異族文化, 可以容忍Vancouver 變成Hongcouver,是由於該國本身是英裔和法裔的複合型國族。換轉是美國,就執行「文化大熔爐」政策,期望外來民族傾慕美國文化,融入美國社會。

單一國族的社會文化

羅馬是複合國族,因此羅馬帝國的史家塔西佗(Tacitus)撰寫的西方第一部民族誌,並非羅馬民族誌,而是描述單一民族的《日耳曼尼亞誌》(Germania),紀錄日耳曼人的強悍和忠信之事。我在德國遊學六年,深刻體會當地濃烈的德國文化,然而社會也保持文明和寬容。德國是不容許中藥店和唐人街的。我的女友曾經郵寄中藥給我,被小鎮的郵政局海關扣留。關員對我說: 「我們德國有最好的藥,你為何還要郵寄中國的草藥?」後經我的家庭醫生以自然療法來辯解,方才放行。

德國的藥房,連Panadol 都不賣的,因為他們認為德國生產的亞士匹靈和撲熱息痛,品質最好。德國的市政規劃法,不容許少數族裔的店舖聚集,必須散落在各街道,就如德國人的商號一樣,像美國那種唐人街或香港九龍城的泰國人街、尖沙嘴的韓國街,在德國是以明令禁止的,原因是這樣會製造文化區隔,妨礙少數族裔學習德國文化,融入德國社會。

當然,經歷過納粹黨屠殺猶太人的慘痛教訓,德國憲法徹底保護人權,社會也寬容異族,欣賞異族文化,然而寬容與欣賞是一會事,容許異族實踐其文化權利,甚至提供公共資源協助,又是另一回事。意欲成為東西方交匯點的柏林,市政府會有頗多資源鼓勵異族實踐其文化權利,然而始終不會達到北歐的寬容程度。至於小城鎮,則嚴格執行以德國為主流的文化政策。要成功融入一個德國小鎮,不單只要講德文,而且是要講帶有當地鄉音的德文!在入籍歸化方面,規定申請人須要懂得基本德文,要寫一篇德文的生平介紹,以及要通過歸化官員的德國文化問答,例如德國總理是誰,啤酒節在幾時舉行。處處仿效德國來建立現代國家的日本,其主流文化地位更為明顯。

香港講英文已經是寬容

香港本是華夏民族之地,傳承英國遺風而講英文,既是順應國際商務所需,也是文化寬容。少數族裔在香港應該學講中文,政府也應提供資源幫助他們及其子弟學中文,至於他們學英文和講英文,我們也寬容,不強迫人家漢化。然而,他們要保留自己的語言文化,只能靠自己的資源,要香港的公共部門提供翻譯,除了執法和司法程序之外,實在是混帳之舉。

現時的《種族歧視法例》只是保障少數民族,不保障漢族裏的新移民。然而,很多法律專家指出,依照法理,假如有苗族、蒙族之類的中國公民以新移民的身分在香港受到種族歧視而訴訟得直,則法例必須同時保障漢族新移民的權利,否則就是歧視漢族。連最大的種族也在自己的國土上受到歧視,這不是混帳麼?

中國歷代奉行的是歸化政策,所謂「夷狄入中國則中國之」,以文化融和的方法消解民族紛爭。港府應該了解國情,堅決頂住反種族歧視的立法要求,而另行着力在人權法例和平等權利的執法,改善包括新移民在內的少數弱勢的權利。可惜,港府面對反種族歧視立法,前後矛盾,首鼠兩端,一方面買怕少數族裔游說團的壓力,以多元種族的原則立法,順便推銷香港的國際開放形象,另方面又要以文化融合(culturalassimilation)的原則對待來自大陸的新移民——當中包括不少中國的少數民族。若兩者一視同仁,則香港便「去中國化」,像台灣一般的自立國族(台灣的學校現在依法要教授中國方言及原住民語言),違反中國的單一國族政策(中華民族)。結果,港府只好用引入各種「豁免條款」的詭計,令《種族歧視法例》形同廢置,以此堵塞游說團之口,可惜正是在提供公共翻譯服務的豁免上,親政府議員人數不足,令該條豁免條款被泛民主派議員否決,不能通過。

整個立法原本只是一場image-building的櫥窗裝飾戲,結果弄假成真,變了要認真執行,真是一場香港法治的鬧劇。正是:「政府黐咗線,議員陪住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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